临近过节,晓峰在大自然茶社购买了铁观音茶叶,饮用后腹泻。经晓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包装盒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是假冒的。晓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自然茶社返还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000元。但晓峰未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请问,“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
【律师解答】:
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一、二款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法第96条第一、二款是并列关系,故“十倍赔偿”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大多数人倾向性认同第二种观点。律师建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应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概率。
(《工人日报》1.18 易镁金)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