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8日下午,就读武汉理工大学的陈旭骑自行车回青山区余家头校区时,在友谊大道撞倒82岁的樊老太婆,随后将太婆送至武汉市九医院就医。因太婆被诊断右手腕骨折需住院,而陈旭拿不出1000元住院押金,他与太婆家属发生争执。陈掏出携带水果刀刺向太婆儿子,又劫持了值班女医生段某,并向闻讯赶来的警方要求提供警车离开。当晚7时许,陈旭被民警抓获。
12月13日,武汉青山区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陈旭有期徒刑5年、罚款1000元。
陈家人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量刑过重”,主审法官则表示,这已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了。
主审法官称,绑架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人质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构成条件。陈旭为离开现场,持刀劫持医生与警方对峙,并向警方提出不法要求,已形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构成绑架罪的规定中提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才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档量刑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京华时报》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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