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徐先生一直没摇到号买车。一个偶然的机会,徐先生结识了老乡张女士,张女士称自己已经摇上号了,因资金紧张不想买车了。两人遂商量决定,徐先生以张女士的名义买一辆红旗轿车,并签订协议约定,该车如有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均由徐先生承担。
徐先生买车后不久,张女士便因做生意拖欠银行贷款,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100万元。张女士无力还款,最终法院从徐先生手中扣押了当初以张女士名义购买的红旗轿车。
徐先生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确认该轿车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机动车虽属动产,但依法实行登记制度。争议的红旗轿车登记在张女士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徐先生虽持有其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但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因此,银行将登记张女士名下的红旗轿车,作为其对张女士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执行财产,并无不当。近日,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诉求。
(《京华时报》11.25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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