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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过户房产马虎不得

    《 文摘报 》( 2013年11月21日   03 版)

        过户房产马虎不得

        过户房产马虎不得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办理了22件涉及“以房养老”的申诉案件,发现主要有三类纠纷。检察官据此向人们提出三点提醒:

        房产给儿子 要给自己“留后路”

        孙老太老伴早年去世了,膝下有一儿一女,都已成家。前些年自家房屋拆迁,孙老太获得了一套三居室,考虑到养儿防老,最终还是得依靠儿子生活,孙老太就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并与儿子儿媳同住。

        开始全家生活愉快,有了小孙子后孙老太更是开心得不得了。可后来儿子与儿媳渐渐分歧越来越大,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儿子也离开家在外居住长达八年,儿媳一气之下与儿子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儿子的过错程度和保护妇女儿童及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将房屋判给儿媳,直接导致孙老太现在无房可住。孙老太原本想要的幸福晚年生活,全因房子的归属问题化为泡影。

        检察官分析:对于这种情况,老人应在房子过户前,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以规避日后的隐患。

        公租房归谁 承租人说了不算

        程大爷与外孙小谭一直居住在一起,后来房屋拆迁,二人被确认为拆迁安置人并分到一套两居室公租房居住。程大爷与房管部门签订了租赁合同,外孙是共同居住人。

        程大爷临终前订立遗嘱,将自己与外孙小谭共同居住的公租房作为遗产留给儿子。程大爷去世后,儿子将这套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并将户口迁入。小谭则面临无处居住的困难,进而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程大爷的遗嘱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外孙小谭又是程大爷生前的唯一共居人,最后应由小谭承租该房。

        检察官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源于具有特殊产权性质的公租房和单位房,老人认为自己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并有权处分,实际上公租房、单位房的产权人并不是实际居住人。在法律上,承租人生前的共居人是唯一具有居住权的人。当事人在遗嘱中的处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协议没写清 遗赠扶养难执行

        老太太与老伴晚年无人照料,雇了一个保姆照顾二人起居。这个保姆挺能干,日子长了,老两口也觉得挺依赖保姆的,于是就与保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由保姆照料二老的日常生活及生养死葬,二老的房屋就归保姆所有,房屋的价格与保姆费相互抵消。协议一签订,老两口就立刻给保姆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变更为保姆所有。

        办理完不到一年,老伴去世了,老太太伤心之余发现,保姆竟然消失了,并且房屋已经转卖过户给了他人。老太太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此案为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后来老太太又向法院起诉,经过长达8年的诉讼后败诉。

        检察官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瑕疵。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双方应将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且在协议中写明,等老人逝世后再将房子过户,以确保老人的权益。

        (《法制晚报》11.13 汪红 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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