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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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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廉洁年金须有法律配套

    《 文摘报 》( 2013年11月12日   01 版)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内容为: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可领取廉洁年金。

        廉洁年金制度并不是新事物,香港与新加坡早就实行了该制度,从表现来看,效果不错。

        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例,具体做法是:一名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但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消其公积金。

        在看似优厚的措施背后,是严格的配套法律制度在起作用。在新加坡和香港,贪污罪没有数额限制,贪污1元也要治罪,收缴养老金。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入刑数额标准为5000元,但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下的很少被立案追诉。建立廉洁年金,必须形成一旦贪腐必被捉的良好环境。

        廉洁年金制度要发挥作用,财产公开制度应先行。如果连财产都不公开,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

        同时,要加快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考虑到我国目前养老金实行的双轨制,有人认为等于确认了公务员在养老金上的特权安排,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设立新的廉洁年金。如果解决了养老金并轨,公众也不会吝啬给公务员队伍更高的待遇。

        需要看到,廉洁年金制度对保持公职人员的廉洁虽有积极意义,但也只是辅助作用,没有哪个国家在倡廉问题上是单腿走路的。要从根本上遏制公职人员的腐败,还是要从机制体制建立和完善入手,加大反腐败力度,这才是长久之策。

        (《北京日报》11.6 曹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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