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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1月05日 星期二

    对女婿不满 岳母拒交女儿存款单

    《 文摘报 》( 2013年11月05日   03 版)

        上海小菲(化名)的父亲早逝,一直和妈妈相依为命。从读书时的奖学金到工作后的工资、奖金等,妈妈都以小菲的名义存进了银行。

        前年年初,小菲带男朋友回家,遭到妈妈的反对。小菲执意要和男朋友在一起,母女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去年年初,小菲为了筹备婚礼,想取出由妈妈保管的22万余元存款。结果,妈妈却在几个月内分批将这笔存款全部取走。

        小菲要求妈妈将22万余元返还给自己。但妈妈称,上述钱款已被自己花光。无奈之下,女儿将妈妈诉至上海虹口区法院,要求妈妈返还这笔存款。

        庭审中,小菲表示,为报答养育之恩,自愿给付妈妈5万元;但要求返还17万余元。妈妈辩称,22万余元其中包含了亲戚给小菲的压岁钱、自己的退休工资结余、小菲每月交出的生活费、保险合同到期给付金及自己为小菲交纳的寿险保费。因此,22万余元混合了自己和小菲的收入,且其中属于小菲的款项,小菲也已赠予了自己。由于小菲的丈夫将自己打伤,故上述款项已被自己用于购买冬虫夏草、助听器及其他吃用等开销。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17万余元。

        根据我国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银行存款的登记户名一般即为该存款的所有权人。小菲的银行存款,均登记在小菲名下,因此这些存款应视为小菲的个人财产。妈妈虽认为系争钱款中包括其退休工资结余和小菲所交生活费的累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小菲妈妈表示,小菲丈夫将其打伤,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但这并不能成为妈妈擅自取走小菲存款的理由。

        (《解放日报》10.29 陈琼珂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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