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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东京审判” 二十八名被告是如何选定的

    《 文摘报 》( 2013年11月02日   05 版)

        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28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史称“东京审判”。那么,这些被告是怎样最终选定的?

        确定28名被告

        被告的选定是由隶属于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局组织实施的。

        由于其他国家的检察人员尚未到达日本,初期的工作都由美国人一手策划、实施。最初的战争嫌疑犯名单是由盟总对敌情报局调查后提出,经美国国务院同意后,由麦克阿瑟发令予以逮捕的,共逮捕了118人。被告就是从这些嫌疑犯中选定的。

        1946年,参加国际检察局工作的11国中,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检察官都带来了本国提出的战犯名单。经过反复讨论,检察官会议确定了东条英机等26名被告。其中,土肥原贤二曾被认为证据不足,会上酝酿将其刷掉。但与会的中国助理检察官表示,土肥原贤二是日本侵华的主要责任者之一,中国会很快提供有力的罪证材料。据此,会议将土肥原贤二列入了被告名单。

        上述26名被告名单确定后,曾经抵制美国专断行为的苏联检察组抵达日本,要求追加梅津美治郎、重光葵为被告,这样,最终的东京审判被告名单由26人增加为28人。

        日本“自主审判”将如何

        战后以来,不少人以为东京审判是盟国强加给战败国日本的,所以审判“不公平”。如果战后让日本自主审判战犯,就会起到既惩罚犯罪、又教育日本人民的作用。其实,日本曾在东京审判前搞过所谓“自主审判”的闹剧。

        日本宣布投降后,日本政府认为,即使盟国进行审判,日本也要先行进行自主审判:一是可以显示日本的主权和司法权仍独立存在,二是想造成既成事实,然后以“一事不二议”为借口,迫使盟国接受审判结果。

        日本当局认为,西方盟国最不能容忍的是日本虐待和杀害盟国战俘的罪行。为表示“反省”姿态,从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军部先后对8名主要是杀害美军战俘的战犯进行了军法审判,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无一人死刑。

        1946年2月19日,盟军统帅部发布指令,表示日本无权审判对盟国犯罪的战犯。至此,日本的所谓“自主审判”寿终正寝。此后,盟国先后对日本“自主审判”过的8名战犯重新进行审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无期徒刑,1名30年徒刑。

        投票结果

        在许多著述中,都提到了东京审判最终6:5的票决结果。这实际上是一种猜测,因为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不可能公开。

        法庭重要的议事是通过召开法官会议进行的。为了严守秘密,法官们达成共识:法官会议不对外公开,会议只允许法官本人参加;法官对会议的内容严守秘密;法官会议不留文字记录。如今,参加东京审判的11名法官都已作古,但没有一人公开投票的情况。

        东京审判结束后,有人对每位法官以往表现出的立场、法官所在国的法律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合理的解释,如印度法官帕尔主张所有被告无罪,因而不可能投有罪票。澳大利亚、苏联国内已经废除死刑,这些法官按理说也不应该投死刑票。荷兰法官认为被告广田弘毅的罪证不确定,因而不可能投广田的死刑票,等等。但具体情况如何,也许会永远成为历史上的一个谜。

        (《民主与法制时报》10.28 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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