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日,北京王老太搭乘出租司机沈某的车送孙子上学,到达目的地后,车在胡同车道内停了下来。王老太顺手打开右侧车门,不慎将骑车路过的周先生撞倒。经北京西城区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出租司机沈某承担主要责任,王老太承担次要责任,周先生无责任。
事发后,周先生将出租车公司和王老太诉至北京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司机沈某未按规定停车,乘客王老太开启车门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先生12万余元,出租公司赔偿周先生30万余元,打车的王老太也要赔偿周先生7万余元。
(《北京晚报》10.23 孙莹 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