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日前,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热议。历史上,中国于1940年首次开征遗产税,但很快沦为一纸空文,淡出历史。
北洋年代的遗产税胎死腹中
从夏代算起,中国税收历史不下四千余年,唯独不见遗产税的踪迹。直到清朝末年,西风东渐,梁启超盛赞遗产税为最良之税则,足以均贫富之负荷,为中国应采的十大税种之一。
1912年9月,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方案。次年11月,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再次抛出征收遗产税主张。1912年至1914年期间,法国汉学家、北洋政府外交顾问铎尔孟提出《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大作舆论准备。
1915年,总统府的财政讨论会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其中规定:遗产1000银元以下者免税,遗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合族义庄者也可免税;继承遗产1000银元以上者,按照5%的税率纳税;继承遗产10万银元以上者,按照10%纳税。
遗产税的征收似乎已经板上钉钉。可时局动荡,军阀割据,兵连祸结,遗产税一事,无疾而终。
国民政府遗产税立法一波三折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再次提出开征遗产税的问题。1929年,国民党颁布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包括推行遗产税等内容。次年,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但同年10月,美国顾问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冷静提醒,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理由是中西国情差异过大,国人关于家族和商业的观念、习惯以及产业登记制度均与西方不同,即使中国开征,也不会有什么成效。此后好几年无人再提遗产税。
1934年,中日战争一触即发。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问题,拟定《遗产税法(草案)》。次年,《财政收支系统法》出台,将拟开征的遗产税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共享税,改为中央税。1936年,国民党中央会议通过《遗产税原则》。不料西安事变爆发,立法院停会,遗产税法胎死腹中。
1937年“七七事变”,抗日战争打响,富庶之地先后沦陷于敌手,国府收入锐减。经济学家何廉、马寅初纷纷建议开征遗产税,支持政府长期抗战。1938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此后陆续公布配套法规,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遗产税法淡出历史
1940年,遗产税开征的第一年,实际税收只有1900元,与国民政府遗产税收入预算200万元的目标相比,不足预算千分之一,令人大失所望。1941年,全年征收的遗产税虽然超过20万元,但仍不足预算的4%。
抗战胜利后,战时财政转为正常财政。1946年,遗产税完成立法程序。较之前,此次遗产税法的主要修改之处:基本免税额从不足10万元提高到不足100万元;改进征收程序,设立遗产估价审议委员会;调整罚则,大幅提高罚金。
从1944年到1946年,国民政府征收的遗产税连续3年大幅超过预算。然而好景不长,从此之后每况愈下。遗产税征收的困难,首先体现在遗产调查极为困难,加上当时的权贵无视税法,拒不纳税,更是难以对付。1948年,国民政府推行金圆券改革,但很快惨败收场。随着金圆券出台而修改的遗产税法,终于沦为一纸空文,淡出历史。
(《法治周末》10.10 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