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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说法

    为破案让五千人验DNA说明了什么

    《 文摘报 》( 2013年10月17日   03 版)

        近日,山东滨州学院上演了一场采集学生DNA大行动,5000多名本科男生需要全部采血验DNA。如此大规模的DNA采样行动,滨城区公安分局的解释是:为了侦破一系列宿舍盗窃案。(10月13日《渤海早报》)

        为了侦破一系列宿舍盗窃案,就要动用五千多名学生采血验DNA,这样的办案手法先不说高明与否,起码有点“土豪”气质。对于这样粗放的办案手法,当地公安局还给出了看似合理的法律支撑——《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按这种说法,该校的五千多名学生无缘无故就都成了犯罪嫌疑人?

        按照常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要先排查,根据监控、调查现场遗留物、现场提取的脚印等信息,通过对比和排除,逐渐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然而,在进行这些步骤前,当地警方便通通把五千多人定性为犯罪嫌疑人,如此办案不知警方是否在偷懒?而且,按查验一人DNA的最低成本100元来算,5000人也至少得花50万元,而且花的又都是纳税人的钱,这般做法未免有些鲁莽?

        另外,公安机关从血液样本中获取学生DNA个人信息,这一过程还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因为科技的发达,通过DNA检测将能获得大量的个人信息,五千多名学生被验DNA后,涉及个人隐私的DNA信息将如何处置,是否能被真正保密成为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对DNA信息的保护基本上都是以人格权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有一系列的立法来保护。相反,我国在法律上对DNA信息的保护十分不足。

        由此可见,这类在刑侦过程对个人隐私问题,以及公安刑侦手段的无序、粗放、懒惰,亟须相关监督问责机制来约束。只有通过用立法来约束办案中的公权力,才能让法治走上程序化、合理化的道路;只有杜绝权力的肆意滥用,才能保证民众的隐私在刑侦过程中不被侵犯。

        (《广州日报》10.14 雅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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