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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是什么让行贿者频逃“法网”

    《 文摘报 》( 2013年09月28日   01 版)

        提要:

        行贿者被司法追究比例仅为受贿者的1%。严惩受贿又纵容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

        近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因涉嫌行贿罪等被检方公诉。据指控,丁书苗曾为刘志军买官和捞人行贿4900余万元,还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行贿4000多万元。

        行贿者被司法追究,这种情形似乎并不“普遍”。“‘行贿’与‘受贿’是相互依存的。但人们在为贪官受严惩而拍手称快的同时,却较少有人关注隐蔽在背后的行贿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行贿受贿“冰火两重天”

        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河南安阳原副市长张胜涛案……盘点近一个月曝光的官员受贿案,一个共性细节浮出水面:随着收受贿赂的“主角”锒铛入狱,作为“配角”的行贿者去向如何却往往不为人知。

        记者梳理发现,任增禄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金额达991万元,行贿者竟包括了当地129名官员,“几乎完整覆盖了该县所有的部门和机关”。

        毋保良10年间总共受贿109起,涉及近300名行贿者,其中既包括从事建筑、房地产、矿产等行业的数十名商人,也包括萧县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

        张胜涛背后的“行贿网”同样触目惊心。法院认定,先后向他行贿的商人达14名,人民币贿金计825万元;参与行贿的还有张胜涛的137名下属,他们用贿金试图换取“职务晋升”的机会。

        然而,受贿者身陷囹圄之后,这些行贿者去了哪儿?

        记者发现,任增禄案的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不少“至今还在位”;毋保良案尚未宣判,行贿者是否面临起诉,目前检索不到明确消息;张胜涛案的行贿者多达百余名,但记者检索到的信息只有一条:2011年底,为承揽工程,被告蔡某因向张胜涛行贿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另一舆论热点也耐人寻味: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近日开庭。起诉书中,最引人注意的一名行贿者叫岳忠田,曾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其向田学仁行贿11万余元,为自己升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买帮助”。意外的是,田学仁虽被查处,行贿者岳忠田目前仍在职,并于2010年被提拔为吉林市政法委副书记。

        “上述现象绝非个案。”洪道德总结说,大多数情况是,行贿者“一窝蜂”地上前行贿,当某个贪官“落马”后,又“一窝蜂”地全身而退。

        “行贿没事”令人担忧

        “受贿被判,行贿没事”的现象,已令一些司法人员感到忧心。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童海宝就撰写议案,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及后续司法解释,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顶格刑”是无期徒刑,并且必须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限制条件。《刑法》第390条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赤裸裸地送钱送物,到安排出国旅游、子女留学乃至情色服务,行贿者的手段花样百出,对官员队伍和社会公平的“腐蚀”作用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表示,贿赂犯罪对社会的伤害远远超过了贪污。“如果这种行为蔓延成风,大家都认为不花钱办不了事,都‘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话,那么,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道德素质,将成为一句空话。”

        “污点证人”身份成免罪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认为,除了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外,最大症结在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侦查人员发现和证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

        “仅从立法来看,行贿者和受贿者就有四个方面‘不对等’:行贿罪的起刑金额远大于受贿罪,而一个受贿人可以有很多行贿人,贿金‘摊薄’之后,也许就够不上行贿罪了。”洪道德总结,“此外,法律规定,被‘索贿’的行贿人,如果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算行贿;如果行贿者能主动揭发犯罪,还能获得宽大处理。”

        行贿者“污点证人”身份的挡罪作用,则是受访专家一致认定的主因。

        徐进辉分析,贿赂犯罪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的,双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又非常隐蔽,如果行贿者矢口否认,检察机关的侦办难度可想而知。“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都是从行贿人入手突破的。既然行贿人配合了办案机关,那么,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也就理所当然了。”

        有的司法机关还利用行贿人怕受到处罚的心理,将罚没“不正当利益”作为与行贿人应受的刑罚进行交易的条件,只要行贿人无条件将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全额或部分交给办案机关,就免除其刑罚。

        如何严惩行贿

        多数人认为,抓行贿受贿犯罪须“两手都要硬”。但一个困局是:若对行贿者和受贿者“齐抓共治”,会不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紧密?而一旦没有了行贿者的配合,对贪官受贿的查处是否将大大受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表示,“在侦查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证人证言’。”他认为,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使行贿者有了跟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资本,侦查技术的进步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才能让这一“资本”逐步消解。

        据记者了解,由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者“黑名单”制度,也正在全国铺开。

        这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始于2006年1月,“黑名单”中汇集了被法院判决行贿罪成立的个人和企业,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查询。截至今年3月,有的地区已将行贿记录查询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的“必经程序”,一旦发现有企业、个人等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就要作严肃处理。

        (《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9.23.25 王梦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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