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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9月24日 星期二

    警惕“行受贿代理人”犯罪蔓延

    《 文摘报 》( 2013年09月24日   03 版)

        近两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反贪案件时发现,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都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中间人”腐败犯罪,这种新的犯罪模式正在悄然蔓延。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对于“行受贿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西城区检察院将“行受贿代理人”分为“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和“退休干部”型——

        “亲朋好友”型

        “代理人”与受贿人私交笃深

        “亲朋好友”型的“行受贿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在这种类型中,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相互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多半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自始至终从未谋面。 

        2010年,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时发现,魏某安排其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曾是名副厅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朋友徐阳的电话,徐阳说自己一朋友的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下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打点”。事成后,徐阳从朋友处领取了几十张银行卡交给黄某,共计200多万元。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利用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金额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讲又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资产。 

        “专家学者”型

        “代理人”的存在具有偶发性 

        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发包方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就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与此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而且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于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人。 

        原国家干部梁某曾经负责一个政府招标项目,工程师孙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欣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孙成60万元好处费,后孙成转交给梁某。经检察机关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共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型

        “代理人”退休前建立了庞大“关系网” 

        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退休后这层关系却并不全部消失,加之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 

        陆某曾任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和他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用”的合同。随后,陆某在付建文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付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转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检察日报》9.18 翁文涛 古芳 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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