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曙光一案,其在美国购得占地近2793平方米的别墅如何处理无疑是一大看点。
毫无疑问,让贪腐资产“逍遥海外”和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一样,都势必引发无数潜在贪官的效尤。那么,有没有可行的法律手段实施海外追赃?
事实上,于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中国加入了这一国际条约,所以《公约》同样适用于中国。去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这是中国国内法与《公约》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堵住了此前存在的法律漏洞。比如,按《公约》的规定,我国可请求《公约》另一缔约国没收流入其境内的中国腐败官员的资产,并予以返还;不过返还的前提是我国已做出生效判决。
因此,如果个别贪腐官员还在按老皇历拨小算盘,以为赃款到了国外就是进了保险箱,那是错打了主意。
(《新京报》9.5 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