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作为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又一次创新发展,这项新的救助制度,面向上海市低保制度尚未覆盖到的、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这项制度的创制,在全国也属率先。据初步估算,将有上万户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受益。
据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姚凯介绍,现行的救助制度主要以收入(财产)作为贫困的认定标准,覆盖两类群体:一是低保家庭,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粮油帮困及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二是低收入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对其实施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这两项制度对上述支出型贫困家庭覆盖有限。
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点聚焦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解决的是“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定位于基本生活救助而非解决其医疗费用支出,主要是解决申请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及水电燃气等费用需求。根据《办法》,对因病支出型家庭的认定标准,有别于低保制度,在对家庭收入、财产核定之外,更强调以收支差额为依据。
这次政策设计重点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一类是在低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关于申请家庭的收入限额,《办法》设定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为40188元,月人均3349元)。
关于申请家庭的财产限额,目前标准是:人均货币财产(现金、存款和证券)低于3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为3.3万元)、不得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得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和2套以上超过规定面积的住房。
(《解放日报》9.1 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