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张先生和北京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将自己位于北京西城区小西天附近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以每月8100元的价格委托中介代为出租一年。因曾听说出租的房屋收回后被毁得不成样子的事,张先生在同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还特意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要求对方不得打隔断,不得拆除厨房内的器具、保证家电橱柜等设备整洁完好等。
2012年10月,合同期满后,张先生打算收回自己的房屋时却傻了眼,三居室被改造成“六居室”,厨房也摆上了上下铺。十几平方米的客厅被隔成两间房,屋内堆满各种杂物,凌乱不堪。租约已到期却拿不回房的张先生遂起诉要求中介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过去一年内该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
今年3月,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恢复原样,包括安装橱柜、燃气灶、抽油烟机等,并支付200%违约金。由于房屋空置期间中介公司并未使用房屋,其中的租金损失法院只支持了近一半,即每个月赔偿4000元,张先生总计获得4万余元的赔偿。一审宣判后,张先生和中介公司都提出上诉。
8月26日,此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张先生首先宣读上诉状,并要求中介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按照8100元/月的标准承担空置期的损失。
因张先生拒绝调解,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期宣判。
(《法制晚报》8.26王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