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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法律服务

    网络造谣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 文摘报 》( 2013年09月03日   03 版)

        从张海迪入日本国籍,到雷锋生活奢侈,从“7·23”动车事故外国人获天价赔偿,到红十字会强制捐款……这些曾经在网上引起过轩然大波的谣言,都出自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等人之手。日前,“秦火火”(真名秦志晖)、“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刑事拘留。请问,网络造谣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该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第四项规定,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所依托的平台是互联网络,能否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是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关键。

        在就秦火火等人的案件对外通报时,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的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北京日报》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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