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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说法

    公车违法不能让纳税人埋单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29日   03 版)

        近日,湖南省交警部门曝光了一批在高速公路违法未处理次数超50次的车辆,张家界市国资委一台小车以137次违法位居“榜首”。而综合湖南交警部门一个月来的分批曝光情况,违法数十次甚至上百次的公车大量存在,最多的累计违法高达288次。

        公车违法的张狂,首先与交通执法的“网开一面”有关。一些公车之所以敢挑战执法权威,很大程度在于处罚可以私下“摆平”。很多地方,公车违法后通过种种关系“减免”处罚,甚至成为一种通行的潜规则。处罚上的“官民不平等”,导致一些部门根本不把交通法规放在眼里。而有的交管部门,则利用处罚权与其他部门“协调关系”,这种以执法权进行单位勾兑的现象,也助长了公车违法的胆量。

        最关键的是,公车违法的成本往往不用违法者自己掏腰包。包括违法处罚在内的公车开销,一般都由部门公款报销,违法行为人毫发无损。即便公车违法受到交管部门的严格处罚,最终也可能是由纳税人承担违法成本。实践中,由于公车开销中并未明确违法者的责任,所谓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我违法你埋单,自然成为公车违法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如何在制度上建立起不让纳税人为公车违法埋单的机制?只有将违法成本真正落实到违法者本人头上,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车违法的张狂。

        (《京华时报》8.25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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