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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外逃贪官劝返模式初具雏形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27日   01 版)

        目前,追逃贪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引渡、遣返和劝返。面对增多的外逃贪官,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时间漫长,而且成功率有限,因此,自2008年以来,最高检察院探索了一种劝返新模式,并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劝返,已有100余名外逃贪官回国接受处理。

        2008年底,有两名官员“出访不归”,一是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民,到法国巴黎考察时滞留未归;二是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在法国考察期间“失踪”。对这两名官员,都采用了劝返模式,但一个成功,一个失败。

        浙江方面在总结劝返杨湘洪失败的教训时,有一句话比较到位——单纯劝返,而没有辅以其他强硬措施。

        最高检一位检察官以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劝返成功为例,分析了劝返杨湘洪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劝返成功的第一步是,先确定外逃者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发布红色通缉令。他解释说,如果发布了通缉令,杨湘洪由法国到南非,就会受到限制。而中国与法国签有引渡条约,杨湘洪在外逃前并没有取得法国的永久居留权,这样,杨湘洪长期在法国滞留不归,构成非法入境。

        确定了外逃者的嫌疑人身份后,劝返的第二个关键是“部门协调,恩威并施”。

        “劝返需要斗智斗勇,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对外逃者要恩威并施。”检察官举胡星的例子说,“劝返胡星,动用了几百号人,云南省委派出了两位常委坐镇。而劝返杨湘洪的3人小组,行政级别较低,在法国劝返期间,杨湘洪跟本不愿见劝返小组。”

        一位检察官概括说,劝返必须具备下面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二是外逃贪官走投无路;三是给被劝者承诺一些事项,这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四是劝返人员必须有临机决断的权力。

        据了解,最高检已经从全国检察机关抽调了一批专门人才,聚集在反贪总局,并成立了专门的内设机构,正在对外逃贪官展开大追捕。其中,劝返功不可没。此外,最近两年,世界各国对反腐败形成了共识,加大了打击力度,对在逃人员产生一种走投无路的压力,这也是劝返得以诞生的国际背景。

        (《瞭望》2013年第32期刘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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