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是上海一家公司的高级销售顾问。2011年12月,由于刘小姐的业绩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根据公司规定,她将面临被辞退。12月27日,销售总监刘某找到刘小姐,提出用一次“潜规则”换取继续留任。
此后不久,刘某三番两次向刘小姐提出“潜规则”。12月30日,忍无可忍的刘小姐把谈话录音和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刘某的直属上司。公司以刘某存在“性骚扰”和辱骂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年底,刘某以名誉受损为由将刘小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均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刘某将“潜规则”解释为“业绩未达标就要被开除”,但从双方谈话录音内容的上下文和社会大众的理解角度分析,该解释显然不能成立。刘小姐作为一名普通女性,针对男性上司的言行通过电子邮件向单位领导举报反映,并非公然宣扬,其行为并无不妥。相反,刘某则应引以为戒。日前,上海黄浦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法治报》8.16 王川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