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付红芳同丈夫常永平共同购买了北京天通苑的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今年初,常永平在被查出患肝癌晚期后,将该套房子卖了299万元用于治病。妻子发现,丈夫和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时所持的一张山东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竟然系伪造。为此,妻子付女士一纸诉状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变更后的房产证。
8月13日,北京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开庭过程中,被告住建委的代理人当庭陈述了办理过户当天的手续和流程后表示:“我们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在履行审查义务。”“讯问房主时,对方表示该房屋不存在共有人,房产证上载明的事实一致。而对于那份调解书,我们也按照上面注明的‘法院电话’拨打过去并核实,得到对方确认,因此我们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
付女士的律师则认为,住建委未尽到“严格”“充分”的审查义务,才导致了付女士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住建委应将颁发给安先生的房产证予以撤销。
对于这一观点,住建委的律师提出了异议:“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我们要尽到‘严格而充分’的审核义务,这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职责范围。”
(《北京晨报》8.14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