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遇溺求救 男子一脚蹬开
2012年7月17日14时许,广东佛山货运司机范某到女子阿红工作的发廊,以“行规”支付了费用后,相约一起到禅城区张槎沙口水闸附近游泳。
不料两人同时掉进了深水区,江水瞬间将身材矮小的阿红淹没。求生的本能促使阿红双手死死抱住范某的双腿,没想到他却用脚蹬掉阿红的双手,阿红溺亡。
范某上岸后,呼叫附近的群众帮忙打捞,但因水流过急,在数分钟后即放弃打捞。第三天,阿红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张槎沙口河道上。
据查,阿红遇溺数分钟后,范某看到打捞无果,没有报警,也没联系死者亲友,而是拿起阿红的随身物品,离开现场并逃到了中山,用阿红的钱住旅馆,两天后才返回佛山。范某声称,自己蹬开阿红双手,是因为不熟水性,没有能力救她,此举是为了自救。
阿红的父亲李某认为,范某邀约女儿游泳,落水遇险后,故意蹬开女儿求救的手,并且上岸后,没有向消防、公安、医疗等专业部门求助施救,错过了施救的最佳时机,导致女儿最终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刑事拘留了范某。今年2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今年1月,李某夫妇把范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范某对同伴阿红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双方对于进入深水区面临危险,均有过错,而蹬开阿红双手致其最终溺亡,范某应负一定的责任。鉴于范某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范某赔偿李某夫妇共计约15万元。
为什么不起诉范某?禅城区检察院表示,该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均认为禅城公安分局认定范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范某用力蹬开阿红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一种本能的自救行为,不能认定为致人死亡的过错行为。而且阿红溺水死亡的过程,并没人看到,阿红的死亡是范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是阿红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现在根本无法查清。
范某在同伴落水后没有承担基本的救助义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成员间约定实施某一项活动,共同决策、共同实施,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同伴也因此默认了一种互助义务的存在。
本案中,范某对不懂水性而下水游泳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提示能力,遇险后,不管范某是否有救助能力,其选择的方式是抛弃同伴;并且,自己脱险后,没有穷尽方法救助同伴,而是“弃尸而逃”。这当中,违背了对同伴最基本的风险提示义务以及相互救助的义务。
(《广州日报》8.9 刘艺明 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