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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8月01日 星期四

    远洋渔船谋杀案幕后真相

    倒 戈善 后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01日   03 版)

        2010年12月27日,33名中国船员踏上了远洋的旅途,8个月后,22名船员遇害或失踪,最终只有11人返回家乡。而这11人,在靠岸后被警方全部逮捕,他们被列为这场远洋渔船谋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本版第3195期刊载)。

        2013年7月19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第一被告人刘贵夺等5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判决后,随着更多案件的细节被公布,真相逐步被揭开……

        沾 血

        2011年8月12日,在中国渔政救援船的拖带下,漏水的“鲁荣渔2682号”在石岛港靠岸。靠岸前,11人已定好攻守同盟:因内讧被杀死的一伙人是坏人,第一个被杀的夏琦勇参与了劫船,剩下的人在船快沉的时候乘着救生筏离开了。 

        在凶杀案爆发时,参与杀人的船员被要求必须“沾血”(杀人的意思)。

        宋国春是最后一名遇害船员。当渔船漏水可能要沉没时,船上还没有杀过人的4个人偷偷穿了救生衣,上了救生筏离开了船。

        但随着海流,他们又被吹到了船的附近。起诉书称,船长李承权、刘贵夺等人朝木筏上扔鱿鱼铁坠。4人均被迫跳海。

        跳海的人中,宋国春被拉上了船。李承权提出,船上还有段志芳、项立山两人未沾血。段、项二人被要求沾血。二人将宋国春穿的救生衣脱下,绑了手脚,用铁坠将他沉入海底。项立山在法庭上不断说,不杀宋国春自己就是死。宋国春沉入深海后,杀戮画上了句号。 

        案件调查伊始,11名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公安侦查讯问中,口径一致——没有杀人。

        倒 戈

        2011年6月16日晚约11时,劫船开始时,船长李承权本是受害者。

        起诉书中称,刘贵夺等持刀和铁棍进入船长室,用刀刺、棍击等手段将李承权控制,逼迫其返航。

        “包德捅了船长腿一刀,船长喊了一嗓子。我说别喊,就又捅了他腿一刀。”刘贵夺在笔录中说。在刘贵夺“炸船、杀人”要挟之下,船长李承权被迫用卫星导航设定回国返航路线,并由王鹏掌舵开船起锚返航。

        “在远洋船上,船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船长被控制了,事实上所有的秩序也就被打破了。”一名从事远洋船员劳务输出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船长室的动静惊动了毫不知情的厨师长夏琦勇。姜晓龙在笔录中说,夏琦勇听到动静想冲进船长室。他怕局面失控,用刀比画着让夏琦勇下去,两个人撕扯起来。夏琦勇随后被杀死。

        夏的死亡拉开杀戮的大幕,此后陆续有10名船员遇害。

        检方起诉书称,2011年7月24日,渔船被劫持航行至日本以东1000余海里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时,爆发内讧。

        刘贵夺控制局面后,船长李承权的心态也发生了逆转。李承权、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在内讧时主动要求加入刘贵夺的行列。

        2011年7月24日,渔船进入日本以东1000余海里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又一场杀戮开始了。

        直接参与杀人,无疑是船长李承权被判死刑的理由。

        当晚,刘贵夺指使黄金波、王鹏、李承权、崔勇持刀捅刺内讧的对手包德格吉日胡,其被迫跳海;双喜、戴福顺被人持刀看管在12人间宿舍,后亦被迫跳海。随后,刘贵夺将包宝成、单国喜、邱荣华三人分别从机舱四人间宿舍和前铺叫出,3人被逼迫跳海。

        善 后

        此案如何善后,显然比判决更为艰难。

        一方面,该案受害者和失踪者人数甚多,众多家属需要进行赔偿,但是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不具备赔偿能力。另一方面,部分失踪人员死亡后果暂时不确定,如何赔偿成为难题。

        这也是该案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一审开庭8个月以来,经威海中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渔船所属公司与绝大部分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垫付赔偿款共计530万余元。

        对其他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将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除刑案部分外,与本案有关的民事部分也将开庭审理。

        远洋渔船“鲁荣渔2682号”所属的鑫发水产公司被诉。船员温斗、温密的代理律师张文普认为,基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向雇主主张支付劳务费及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张文普曾说,从掌握的材料来看,船上至少有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其中一名曾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外,公司用假章与船员签了合同。

        此前,船长李承权称,船上18人没有海员证,引发家属强烈质疑,但至今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未就此给出结论。

        (《民主与法制时报》7.29 邓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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