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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30日 星期二

    生命救援遭遇风俗忌讳 谁该让道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30日   03 版)

        6月3日早,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水果批发市场旁,一名女子从4楼窗台跳下,落在比邻楼房屋顶。云霄县消防、公安、120先后赶到。轻生女子躺在3楼屋顶,头部受到撞击,轻度昏迷。医护人员迅速对她进行止血、输液。

        根据现场情况,最快捷的救援方案是将女子固定在担架上,通过住户家的楼梯将人抬下来。消防官兵测算,这一救援最多只要5分钟时间。

        但此举却遭到住户屋主的拒绝。屋主称,女子受伤流血,从家中通过不吉利。

        无奈之下,消防官兵只好寻找另外的救援通道。一场原本只需5分钟的生命救援,被迫持续了30分钟!所幸,轻生女子在当地医院治疗3天后出院。

        一边是生命救援,一边是民俗忌讳,法律上如何处置?有律师表示,法律上确实没有规定屋主拒绝提供帮助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救援人员可以强行使用房屋救人。

        从《消防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漳州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陈锦鹏说,这种行为属“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外,《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工人日报》7.22 吴铎思 肖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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