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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30日 星期二

    高押金挡住出境游 上法庭讨要预付费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30日   03 版)

        大连的老陈想去国外旅游,2012年10月6日,他找到大连海外旅行社准备参加赴欧洲10日游的项目,双方口头约定团费为1.4万元,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老陈随后向大连海外旅行社预先交纳了一部分团费共3000元。大连海外旅行社给老陈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标明“欧洲1人”字样。当日,大连海外旅行社和老陈口头约定,老陈需要交5万元押金,防止出意外而滞留国外。

        不久后,大连海外旅行社告知老陈,根据他提交的资料,押金需要20万元。老陈觉得押金数额太高,他拿不出这笔钱,只好跟旅行社协商取消旅游行程,并要求旅行社退还预付的3000元团费和护照。

        大连海外旅行社不仅没有将护照和预付款退还老陈,还在老陈的护照上打了个叉,并要求老陈再支付因签证和购买机票产生的费用。近日,老陈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交团费3000元,并赔偿他护照损坏的费用。

        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老陈和大连海外旅行社没有签书面旅游合同,但是老陈确实向旅行社交纳了3000元款项,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关于旅游合同内容,双方口头约定,都没有证据证明出国抵押金的具体金额,所以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老陈和旅行社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老陈和大连海外旅行社未明确讲明老陈支付3000元款项的性质,在老陈旅游未成行的情况下,旅行社应该向老陈返还该笔款项,但应扣除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实际支出。

        大连海外旅行社未提供证据直接证明机票费用4800元的发生,法院不予采纳。近日,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大连海外旅行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老陈2000元。

        (《中国消费者报》7.24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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