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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27日 星期六

    “常回家看看”不可买卖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27日   08 版)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种新型的服务也随之流行起来,不少网店纷纷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务,收费标准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律再次申明精神赡养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看望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首先,根据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看望老人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看望义务为强行法性质,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能随意通过有偿的方式来买卖义务的履行。其次,赡养义务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伦理性。再次,看望老人、感情沟通是赡养的重要内容,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赡养方式逐渐由传统意义上给父母提供生活必需品等物质性赡养,转变为精神关心、感情沟通等精神性赡养。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有所为。首先,从法律上规范进一步明确看望老人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同时,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合理引导子女履行相应的看望或者问候等义务。

        (《人民法院报》7.22 吴成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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