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项某倒车时撞到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公安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发后,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8603.4元。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石某母亲将保险公司告上广东省惠州惠城区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万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惠州中院,近日,惠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