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福州某IT公司一位年轻员工因过劳而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此前的5月13日,北京一位24岁的广告人在连续加班一个月后猝死在工作岗位上。
近年来,“过劳死”正呈现出由一线职工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然而,目前中国员工“过劳死”往往面临维权难度较大的问题。
北京杜立元律师表示,目前“过劳死”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此外,“虽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却未有规定。”
据杜立元介绍,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给“过劳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据专家介绍,美国、欧盟要求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而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中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各种补偿。近年来,日本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
(《瞭望》2013年第28期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