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而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执行死刑。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7月13日晚,长沙市中级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未提出此要求。(《新京报》7月14日)
其实,无论是在“验明正身”时告知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还是因无曾成杰近亲属联系方式而在执行后才能寄出执行通知书,均有违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第45条如是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这里的“通知”,同样应理解为“核准死刑裁判文书”下发后立即通知。只有这样,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才有可操作性,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以“无联系方式”为由不告知,实不堪一驳。因为即便真的无法直接联系曾成杰的近亲属,也可通过曾成杰的律师找到恰当的联系方式。哪怕是法院在收到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后三天内,用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曾成杰近亲属也完全可以申请会见。但可惜,该法院连这举手之劳也不愿去做,而宁愿让一对父女抱憾终生,让司法蒙上羞辱。
亡羊补牢之策,还在于直面这一有违司法伦理底线的错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真诚的道歉来寻求当事人及社会的谅解。死扛到底或一再狡辩只会引来更多的质疑与不信任。
(《京华时报》7.15 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