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数量巨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却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对此,北京市政协委员陈小兵认为,如果一部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而近些年,老人无声无息死在家中,多日后才被人发现的悲剧不时上演。探亲假作为“常回家看看”的实质性保障,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陈小兵委员表示,从法律的严肃性来说,这个规定没有被废止,就应该继续执行,但很少有单位会主动推广探亲假。不休年假有补偿,但不休探亲假从不会有人提醒,执行难造成了法律的严肃性缺失。国家出台规定应该更接地气,考虑到现实社会情况,“每年都有很多法律在调整,不要因为探亲假不重要,就把它遗忘在角落里。”
(《北京晨报》7.8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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