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工同酬是劳动关系领域里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要切实推动同工同酬原则的落实,还需要对何为同工、何为同酬,以及劳动者如何主张同工同酬权利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全总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表示,每个人的素质、资历、能力各异,即使在同等岗位上,劳动生产率也可能不尽相同,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同样的工作就应该拿同样的工资,而应结合每个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判。建议立法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的定义,并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如实告知同类岗位的直接雇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否则,如果没有可操作的配套细则加以明确,不但容易被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者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工人日报》7.4郑莉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