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江苏省如皋市某造船公司电工。2012年10月23日,张某趁人不注意偷偷将公司22斤铜线(后经公安部门估价为392元)放在了自己挎包内。出大门时,被公司的保安发现。公司方面提出,张某偷了厂里的东西要罚款1.5万元,要不就送派出所处理。张某虽然内心不情愿,但为了能给自己留条后路,还是缴纳了1.5万元,但后来仍被公司送交公安机关,并被处以拘留。
从拘留所出来后,张某认为公司无权对其处以罚款,要求公司全额返还,但公司仅给付了一张由行政部出具的一份收款收据,拒绝退还现金。在多次索要被拒后,张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盗窃船厂22斤铜线后,船厂向张某收取1.5万元缺少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如皋某造船公司全额返还原告1.5万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本案中,虽然张某盗取了船厂的铜线,但船厂无权对其处以罚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判决其败诉。
(《人民法院报》7.3 顾建兵 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