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河南省鹤壁山城区某公司上班。单位并未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动合同。
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同事一月拿几千元,自己却仅拿几百元。朱先生在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劳动部门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后,朱先生所在单位将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今年7月1日,鹤壁市山城法院判决,朱先生所在单位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
(《大河报》7.2 韩景玮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