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广州海珠女小贩李盛燕状告城管、公安案一审宣判,李盛燕提出的确认城管公安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赔共计1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被予以驳回。李盛燕的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下午,李盛燕携带2岁女儿小潘在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附近人行道上占道摆卖番石榴。被告海珠城管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院查明,城管首先对李盛燕进行劝离,李盛燕答复:“我做完这单生意就走。”但她并没有离开的意思,城管再次对她进行劝离,随后拿走了她的水果刀。
判决称,城管将水果刀归还后,李盛燕仍没有离开的意思。随后李盛燕与城管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李盛燕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在此情况下,城管扭住李盛燕手臂,按住她的脖子,将其与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同时李盛燕脚踢城管工作人员,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员将她控制后报警。
法院认为,李盛燕占道摆卖番石榴,是明显的乱摆卖行为,被告海珠城管对此依法负有纠正、教育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
李盛燕在海珠城管多次劝离时拒不改正,并拿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员。城管对李盛燕采取必要的肢体控制措施,该措施虽稍有不妥,但尚未超出适当的范围。
被告海珠公安对原告李盛燕采取的传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广州日报》6.22 林霞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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