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公布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公报显示,我国超过30%的河流和超过50%的地下水不达标;325个地级城市中,有59.1%的城市不符合新的空气质量标准等等。相关数据令人触目惊心,再一次敲响了环境问题的警钟,也凸显了环境法治的艰难。在环境问题空前严峻的当下,我们怎样才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国外的做法可为我们带来哪些借鉴?
应立法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
记 者:我国已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已经取得数量上的突破,但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峻,这是否说明现阶段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蔡先凤(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的,目前环保方面的法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在立法时,未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全面融入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及法律规则中。
其次,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总体上还比较宏观,可操作性差,不少条款仅具有“观赏性”,而不具有实用性和应用性。我国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最多,但真正管用的很少。
再次,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小,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很低。这就导致污染企业宁愿承担数额很小的罚款,也不愿意下功夫预防和治理污染。
另外,政府的环境责任亟待强化。优化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切实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待进一步确立,如果确立,这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环境执法要排除地方保护干扰
记 者:企业排污长期没人管,发现后也只获“轻罚”。环境执法疲软也是目前的一大问题,即使有法律的“硬规定”,也没有实际的“硬执行”,那么,如何确保环保执法部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方 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破解环境法治中的执法效率低下瓶颈,应当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切入。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可与我国正在实行的征信体系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银行绿色评价制度建设相结合,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时跟踪和更新企业环境守法和违法状况信息,并建立实时发布机制。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将企业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核算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进入制度化运行和监督状态,这将有利于各级政府和企业对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整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记 者:国外是如何处罚环境违法企业的,可给我们带来哪些借鉴?
王 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于1970年通过了《公害犯罪处罚法》,鉴于受害方举证的困难,该法明确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在排放有害物质与具体发生危险状态之间,无需证明具体的因果关系。这种处罚前置,不但能有效遏止环境污染事件的扩大,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也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我们目前的环保执法都以发生了实际损害为前提,这种“结果犯”事实上是一种“先污染再处理”的执法思维。而环保执法的责任追究本该提前,在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时候,究责就应启动。
另外,美国电力公司曾因污染吃到一张46亿美元的罚单。我国应该提高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力度,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蔡先凤:我国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法成功的经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当政府机关不履行环境立法规定的职责、从事违法行政行为或企业不遵守环保法律时,公民可依法提起诉讼。
(《深圳特区报》6.18 尹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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