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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6月13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宾馆将预定房间转给他人应否赔偿损失

    《 文摘报 》( 2013年06月13日   03 版)

        一个月前,为让女儿能在高考期间吃好住好,我在考点对面的一家宾馆预定了一间房,每天600元,并预付了480元定金。但当我考前去宾馆看房时,却得知因别的家长出价高,宾馆将我预定的房间定给他人,且该宾馆已客满。我只好以每天800元的价格定了另一家宾馆。我要求原定的宾馆在退还定金的同时赔偿我800元损失,但遭到拒绝。请问,原定宾馆毁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宾馆不仅应赔偿损失,还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面,宾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宾馆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未经你许可,单方将你预定的房间“一女二嫁”,明显是对自身合同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宾馆必须赔偿损失。正因为宾馆的行为违约,导致你最终不得不另找别的去处,且不得不在同等条件下花去更多的费用,宾馆应对该笔损失担责。 

        再一方面,宾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宾馆作为收受定金的违约方,必须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另行向你双倍返还960元定金(480元×2)。

        (《检察日报》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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