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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6月04日 星期二

    服务型政党需要宪法思维

    《 文摘报 》( 2013年06月04日   06 版)

        建设服务型政党要基于宪法理念。

        以宪法理念提升政党服务理念。在宪法条文中,有四次提到“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在宪法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执政理念上的意义,而成为宪法赋予执政党的一种义务。也就是说,为人民服务是执政党遵守宪法的一种要求,人民选择了党,党就有义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利益服务和负责,保证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执政党要将服务置于宪法框架下。首先,作为理念的服务要树立宪法意识。其次,作为行为的服务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监督。

        建设服务型政党要维护宪法权威。

        当前,执政党最主要的是通过服务型政党的建设引导群众能够依宪自己办好自己的事。第一,服务于宪法赋予群众权利的落实。群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群众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第二,通过宪法权威保障政党服务质量。当前,最关键的是依宪制约规范权力,加快党组织和政府职能转变,保证宪法在社会管理中更具现实性和实施性。在执行层面,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政党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必须以宪法权威为根本。

        建设服务型政党要强化宪法意识。

        随着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众维权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宪法意识的逐步增强,建设服务型政党只有从凝聚宪法共识开始,以宪法理念为价值追求,以宪法精神为方向指引,通过宪法实施和权威探索实现路径,才能突破服务型政党建设“为创新而创新”的思维,保证服务型政党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正确方向,使服务型政党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强化宪法意识大局和党的事业发展大局。从整体来看,党必须更加注重依宪执政和依法治国。

        (《学习时报》5.27 王超 尹德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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