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5月30日 星期四

    说法

    “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 文摘报 》( 2013年05月30日   03 版)

        广东韶关市始兴县先后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刘传应“前腐后继”,都因受贿落马,分别获刑5年、6年零6个月,但曾向两人行贿的原县政协委员、房地产老板段凯兵却安然无恙,未受行贿罪的刑事追究。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按历年来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去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1万元,即应立案予以追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起刑点在五年以上。而段凯兵的行贿数额高达56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而且他先后向两任官员行贿,并非偶犯、初犯,却没有受到司法追究,究竟为何?当地司法部门应该向公众说明。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迄今为止,段老板非但没被追究刑责,反而在“县纪委书记的牵头下”高调地做着慈善,这说明了什么?人们不禁疑问:段凯兵的行贿罪行清晰、证据确凿,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新京报》5.27 徐明轩)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