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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每周评论

    221万元赔偿不应是十年冤狱的结尾

    《 文摘报 》( 2013年05月25日   08 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万元。

        反思张辉、张高平冤案的发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造成冤案的首恶。相关公安、司法人员正是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当事人口供,把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办成“铁案”。在我们能看到的冤假错案中,几乎都散发着刑讯逼供的“恶臭”。

        首先,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处于弱势的嫌犯几乎很难提出刑讯证据,于是司法人员可以用尽酷刑而不用承担责任,这是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领域屡见不鲜的首要原因。其次,虽然在法律原则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但对一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却并不禁止,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手段破案。第三,“有罪推定”的影响深远,这让司法人员部分丧失了自我约束,对“犯罪分子”的仇恨给了执法者刑讯逼供的“合理性”。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冤枉。221万元的国家赔偿,不应是张高平叔侄十年冤狱的句号,而更应该是个开始,一个让法律和制度变得更完善的开始。

        (《北京青年报》5.21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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