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曾被判处死刑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经过再审,确认“凶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很大”,叔侄二人无罪释放,但此时距离他们入狱已有10年。4月,河南平顶山市的李怀亮因“奸杀幼女罪”在被羁押12年后,经过第4次审判,因证据不足,被宣布“无罪释放”。
近年涌现的冤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造成冤案的许多迹象早已呈现出来,但冤屈者仍然经历了漫长曲折的申冤过程。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入狱后,一直没有停止伸冤,不断寄出申诉材料,甚至在2005年看到新闻报道后,准确指出了潜在的真凶。然而,他们的申诉长期未被正式受理。2010年,朱明勇律师接手该案后,到浙江高院查询时,发现他们的申诉材料竟然没有被正式录入高院的电脑系统。
中国的冤案纠错机制为何如此难以启动?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递交的材料司法机关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陈永生研究发现,20起冤案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复活”。
学者分析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上虽然规定了申诉程序,但比较笼统,而且受理条件非常苛刻。
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足以完全避免错判。冤案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完善现行制度上无所作为,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愈显重要。
(《南风窗》2013年第10期 叶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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