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5月16日 星期四

    离婚案中恶意侵财多发

    《 文摘报 》( 2013年05月16日   03 版)

        河南的彭女士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广东东莞经营五金店,生意越做越火。然而就在事业有些成就时,王某与一年轻女子有了婚外情。彭女士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两人争议颇大。彭女士确认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年底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夫妻俩经营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虽通过变卖汽车、机器设备等办法调集资金用于维持经营,也无济于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反而在外拖欠30万元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法院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了其名下的轿车与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王某向彭女士返还侵害的共同财产。丈夫仅分得被侵害财产的20%。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这样的案例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比比皆是。

        (《法制日报》5.11 章宁旦 钟紫薇)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