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存在任何从宽规定。《法释》共计22条,将从5月4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同时,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追究广告发布者、监管渎职者的刑事责任。《法释》还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虽然按照习惯的说法,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
(《京华时报》5.4 孙思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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