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广播网报道,4月26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同时,7名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也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这一判决赢得了舆论一致好评。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法条第6款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收买者在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同时又没有强奸被拐妇女、导致被拐者伤残等情形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则立法追究收买者罪责,从源头打击拐卖的立法意图往往就落空了。
1997年人大修订刑法时,新增了这个罪名。在严惩收买被拐儿童成为共识的情况下,人们期待立法顺应时代变化,更加严厉地打击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
(《新京报》4.30 徐明轩)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