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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4月30日 星期二

    如何用法律保障“民富”

    《 文摘报 》( 2013年04月30日   06 版)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国对财富的承担体——物的归属与占有、控制与利用、交易与流转、配置与创造,首要的是建立起权利确定、边界明晰的具有基础地位的制度体系,明确其归属、控制、利用、交易的性质、范围与秩序,从而建立起财富保障与财富创造的“稳定器”,实现物的优化配置、财富的持续稳定增长,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因而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就作为其最基本的原则,成为物权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的基本规则。

        以物权的排他性、追及性、移转有偿性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完备制度体系,其内核之一在于确立、规范、引导社会成员树立起恒产恒心的理念;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与对物的保护,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而形成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分配、积累与创造财富的激励约束机制。

        社会财富持续增长,需要有健全的物权制度安排,以建立起恒定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科学配置财富、有序利用资源、注重节省财富、持续创造财富的长效机制。只有健全的物权制度,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才会稳定,国民收入再分配才能科学、规范、有序,尤其是通过公共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所支配的财产的有序流动、交易与整合,才能集合财富,产生增量财富效应。

        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主体平等才能实现竞争平等,只有坚持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财产权制度框架。通过物权法确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并为市场繁荣和经济增长提供动力与源泉。通过《物权法》等法律保护私人的所有权、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农民土地持有权替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持有权替代的宅基地使用权等,这对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他们创造财富的活力十分必要。

        (《支点》2013年第3期 徐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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