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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4月18日 星期四

    香港对商家滥用客户信息说“不”

    《 文摘报 》( 2013年04月18日   02 版)

        信息时代,客户资料是商家必争之物,不少商业机构为谋取利益,选择滥用、交换甚至出卖自己的客户资料,形成灰色链条。客户的资料被随意泄露,并经受着不胜其烦的商业推广短信和电话骚扰。

        今年4月1日,香港开始实施新的《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根据新条例,任何商业机构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同意,使用或将客户资料转交第三方的均属违法。商业机构如违反新规定,责任人员将最高被处以50万港元罚款和3年监禁;如违规行为涉及为获利而向第三者提供客户个人资料,最高可被处以100万港元罚款和5年监禁。

        新条例引入了“通知”和“同意”两项要求,商业机构在使用或转移客户资料时必须事先通知客户知情,且得到客户同意后才可以使用。客户不回应,就不能视为同意。

        如果有市民因个人信息受侵犯而蒙受损失,受害人可以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请民事申索的法律协助,向违例使用受害人资料的使用者申索补偿。

        (《人民日报》4.12 李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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