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也被不法分子“瞄上”,成为新型犯罪工具。
从2012年开始,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所办刑事案中,就出现利用微信犯罪案件。截至目前,该院已经办理5宗微信刑事案。
微信犯罪所涉罪名较为广泛,包括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其中,以涉世不深的年轻女性为犯罪对象的性犯罪最为突出。以东莞二区检办理的5起案件为例,涉案6名被害人均为年轻女性,平均年龄21岁,其中有5位是90后。
而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3起强奸犯罪案中,犯罪嫌疑人均采用微信作为通讯工具。在几起案件中,犯罪分子手段具有很强的共性:通过微信结识年轻女性后,在不断的聊天中消除对方警惕心理,然后邀请对方到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见面,进而将其骗往酒店实施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犯罪涉及的罪名正在不断翻新,并呈扩大趋势。前不久,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破获一起微信招嫖案。卖淫女张某在手机上安装微信后,上传大量性感照片,并通过“摇一摇”功能添加了上百名“好友”。在与“客户”谈好价钱后,双方在酒店开房进行交易。
另外,在此类案件中,多数犯罪分子通过微信定位功能寻找犯罪目标。
如东莞二区检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叶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小莉,并通过微信定位功能查找出小莉在东莞市长安镇。2012年5月19日,叶某伙同其他两人以吃饭为名将小莉骗到长安镇长盛社区一出租屋内,对其实施强奸,并抢走小莉的IPHONE手机。
微信用户注册门槛很低,一个QQ号或邮箱可以注册多个账户,不需要输入个人信息,也无需认证,程序非常简单。犯罪分子利用这一便利,使用他人信息或化名等注册微信,案后注销登录信息、更改用户名,给侦查抓捕工作增加了难度。
(《法制日报》4.2 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