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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4月04日 星期四

    祭奠权:期待法律“给个说法”

    《 文摘报 》( 2013年04月04日   03 版)

        2007年12月,南京市民王琳去世,过继儿子朱骏和姐姐朱虹料理了母亲的后事后,将母亲安葬于南京普觉寺公墓。姐弟俩共同为母亲立了一块墓碑,并在墓碑落款处刻上了姐弟俩的名字。2009年4月,父亲不幸去世,姐弟俩将其与母亲合葬。

        2010年4月的一天,是朱明的忌日,朱骏带领妻子、孩子到坟前祭拜时发现,原有的墓碑已被拆除,换了一个新墓碑,落款处只有姐姐朱虹的名字。

        祭拜回来后,朱骏找到姐姐,责问为何重立新碑?新碑上为何没刻上他的名字?

        朱虹解释说,这是尊重父亲生前的遗愿。父亲临终交待她,死后重立新碑,墓碑落款处除了她的名字外,别人的名字一律不刻。

        而朱骏从未听说父亲有过此类遗言,而且也没有见到父亲有这方面的遗嘱。

        2010年12月,朱骏一纸诉状将姐姐朱虹告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讨要自己的“祭奠权”,要求姐姐恢复墓碑上自己的名字。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虹和姑妈都举证称朱骏不孝,但这无法改变朱骏是老人养子的事实。悼念死者是子女的权利,墓碑上落款正是展示子女孝心的传统习俗,养子与亲生子女在这一权利上是平等的。

        法院强调,依照我国一般民俗和伦理习惯,死者的子女、配偶等近亲属都可在墓碑上署名,这是固有的亲属关系上的名分及丧礼,体现了一种身份权。

        一审判决原告朱骏胜诉,允许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费更换墓碑并在落款处刻上自己名字,朱虹应在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配合完成更换墓碑。

        一审判决后,朱虹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2月5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只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朱骏诉讼请求是一种生者对死者表达追思的行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祭奠权,该权利并非法律规定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不属《民法通则》调整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二审法院终审撤消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骏的起诉。

        祭奠是民俗还是法定权利?终审判决引发强烈反响。

        观点一,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祭奠权并非法律规定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观点二,既然“墓碑落款权”在法律上是空白,就应该尊重当地的习俗来裁决。西方社会墓碑上只有逝者名字而无落款,墓碑落款是东方社会独有的现象。法院理应尊重这种习俗。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祭奠权案件不断增加。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3年来,仅北京法院系统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对此,南京市许多法学家呼吁,将祭奠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民事权利已刻不容缓。

        (文中人物为化名)

        (《工人日报》3.30 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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