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某学院推行“恋爱登记制”,对该院恋爱的学生进行摸底,并由1名老师负责多对情侣,防止失恋者做出极端的举动。
毫无疑问,恋爱属于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与公权力无关,任何第三方无权进入私权领域。当然,如果要进去,需要一个条件,这就是“被允许”。
那么,“恋爱登记制”干预学生的恋爱,也应该遵循“被允许”原则。例如,第一,登记应该是学生双方完全自愿的。新闻说,对该院大一到大四所有恋爱的学生实行自愿登记,对于没有登记的学生,通过辅导员平时观察,对确定恋爱关系或有恋爱苗头的学生,进行补充登记。这里,自愿登记是可以的。而不自愿登记也要“补充登记”,就有点侵权了。
第二,对恋爱双方的干预也应该遵循“被允许”原则。如果老师是以一个朋友的身份关心,那只要对方不拒绝,就是得到了允许。但如果老师以为自己是权力的化身,横加干涉,并且迫使其服从,就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对此,有专家认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恰当的情感管理是合适的,应该看到背后的善意。这话是不准确的,善意不是公权进入私权的通行证。
(《广州日报》3.26 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