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母亲留下20万元遗产
余甜是湖南省炎陵县一个山区的农家孩子,目前正在该县一所高中读高一,成绩非常好。16岁的她比别人更加用功,生活也异常节俭,因为她的家庭比较贫寒,也很不幸——父母10年前已经离婚,母亲张爱又在去年10月底因为尿毒症去世。
值得庆幸的是,母亲去世后留给余甜一本存折。当时因为伤心过度,余甜根本就没有仔细看上面有多少钱,按照小余的说法,“反正数字后面有好几个零,至少上万元”,存折上的开户名是余甜。
今年开学后,小余到银行取钱才知道,母亲给自己留下了20万元。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巨额遗产让余甜感到很意外,她本以为最多也就一两万,因为自己和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平时就卖点青菜赚点小钱。
尽管有些疑问,但是余甜想到父母离婚时,父亲净身出户,可能留有一些存款,加上这10年来,母亲也一直在攒钱,存下20万元或许也是有可能的。
巨额“遗产”并非母亲存款
今年3月初,正在教室看书的余甜突然被班主任黄老师叫到了办公室,黄老师递给她一张纸,上面的内容让她一下子懵了。这是一张法院的传票,内容是余甜作为张爱的合法继承人,必须代替张爱归还其所欠某银行的20万元贷款。
余甜仿佛明白了什么,瞬间流出眼泪。
原来,去年2月,张爱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就到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为尿毒症,如果不能换肾,她的生命只能维持几个月。想着女儿学习成绩很好,如果自己走了之后,女儿的学业也将无法继续。于是,张爱的脑海中浮现了一个疯狂的念头:一定要留一笔“遗产”,让女儿读完高中,考上大学。
去年4月,张爱托人向某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以原有老住房拆旧建新为由申请借款20万元,获得审批,并按一定的利率每月支付利息,期限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随后,张爱拿着这20万元,为余甜专门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去年11月份后,银行向张爱催收利息未果而诉至炎陵县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炎陵县法院孟法官告诉余甜,她的母亲和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张爱对借款本息均负全部偿还的义务,张爱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张爱的继承人应承担还款义务。余甜是张爱的唯一继承人,所以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一向懂事的余甜除了开学时候用的1500元钱,将剩余的19.85万元全部归还给银行,还说一定想办法将剩下的1500元还上。看到余甜还在上学,银行方面自动免去了剩余的1500元钱。
为什么张爱能一下子贷款20万元呢?银行负责人表示,当时,当地有关部门提供了张爱家的相关情况以及担保,所以银行放款是合理合法的。
一年半载吃不上几顿肉
说起母亲,余甜伤心地哭了。她说,自己和母亲这10年来几乎是在挨饿中度过的,母亲给予了她人生全部的爱。
余甜不到6岁的时候,父母就整天吵闹,最后终于离了婚。原因很简单,父亲经常赌博,输了钱就回家向母亲要,不给就拳脚相向,对她这个女儿更是不管不问。
离婚后,余甜的父亲净身出户外出打工了。一年后,余甜和母亲来到炎陵县城,租了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子。两人相依为命,余甜读书,母亲批发些青菜在县城卖,攒钱供余甜读书。母女俩日子过得很苦,一年半载吃不上几顿肉。
银行承诺担负全部学习费用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余甜没能得到母亲的这笔巨额“遗产”,但她说,母亲的这份爱是无价的,比世界上任何一份有价的遗产都珍贵。
回忆整件事,银行负责人说:“余甜很懂事,知道母亲错了之后,没有犹豫,立刻将剩余的钱还给了银行,看着孩子身处困境,我们心里真不是滋味。我们银行商量后决定,将担负余甜此后读书期间的所有费用,直到她大学毕业”。
学校方面也表示,会在余甜读书期间适当减免她的学习费用,法院也将余甜列为帮扶对象,一起帮助余甜完成学业。此外,法院了解到,由于余甜与姨妈很亲近,经协调,确定了余甜的姨妈为其监护人。
张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湖南律师聂炜介绍,张爱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很明显,张爱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客观方面是虚构了贷款用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给女儿留下读书的费用,但是在向银行贷款时却说,为了将家里的老房子改建成新房。但是具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张爱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为什么余甜要偿还妈妈的银行贷款?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聂炜说,在这个事情当中,20万元的款项全部留给了余甜,她作为继承人,应当偿还被继承人张爱的债务。当然,如果贷款人死亡后没有遗产继承人,且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放贷银行将无法追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株洲晚报》3.14 洪会强 李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