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已经60多岁,早年与丈夫离异,由于孩子尚小,她带着孩子搬回家与父母同住。由于父母年纪大了,肖女士就一直住在家里照顾父母,养老送终。父母临终前留下遗嘱: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留给肖女士继承,肖女士给两个妹妹各50万元作为补偿。
两个妹妹听闻此事大为不满,说肖女士蛊惑父母、骗取遗嘱、篡夺家产。最终,姐妹反目,妹妹把肖女士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产归肖女士所有,肖女士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给付两个妹妹各50万元,如肖女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肖女士多次找到两个妹妹要求给付补偿款,均被拒绝。妹妹们口径一致:“不能便宜了你,我们就是不要这个钱,一定让你支付双倍利益!”
无奈之下,肖女士带着100万元现金找到了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法官说,按照我国民诉法规定,只有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权利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妹妹们拒绝领受案款,肖女士无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强迫妹妹接受补偿款。
法官建议,根据法律规定: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接受,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肖女士到公证处办理提存手续,提存当日即视为履行义务完毕。
(《北京日报》3.6 高健 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