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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3月12日 星期二

    一张SIM卡引发的奇案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12日   03 版)

        张炳艳和丈夫张艳胜的户籍均为河南省,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

        2011年11月,张艳胜在山西省平遥县一建筑工地,安装一台中联重科牌塔吊设备时,发现驾驶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张手机卡。张艳胜随手捡回了家,插在了电脑无线上网盒内。他看到电脑马上能上网了,就用它上网看电影、聊QQ,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用了7个月。

        张艳胜称,知道用SIM卡需要收费,如果没钱了就会停机,上不了网。他当时想把捡到的卡用到自动停机为止。

        2012年7月4日,张艳胜被警方带走。那张SIM卡也被警方当作证物扣押。

        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2012年6月2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袁江英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报案。

        袁江英称,其公司以融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一台塔机,配置了GPS远程控制系统,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号码为15074987765,GPS手机卡正常使用资费为10元/月。但该公司在2012年6月发现,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该手机卡共产生数据流量费用20余万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已经从中联重科扣除了这笔费用。

        长沙移动提供的《中联重科行业应用卡账单及结算费用》显示,卡号为15074987765的这张SIM卡,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用户账单分别为14867元、41285元、10675元、23572元、63601元、47305元、54879元,7个月合计为256184元。

        妻子张炳艳说,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她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

        为什么是25万余元?张炳艳称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当时我们以为还了钱,人就能放出来。”

        根据《还款协议》,2012年7月19日,张炳艳向中联重科转账10万元。余下的15万余元,双方约定在张艳胜出狱后,分10个月偿还。

        2012年7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张炳艳下达了《拘留通知书》。张炳艳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今年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

        法学专家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中联重科和长沙移动应负的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许中缘认为,拾卡人与长沙移动构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尽管合同是中联重科与长沙移动签的,但张艳胜是SIM卡的实际使用者,也是这张卡的最终买单人。他享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按照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实上,他已经代替中联重科成为合同的主体。拾卡人可以拒绝清偿以抗辩。中联重科也可以向长沙移动主张权利。

        据了解,张艳胜被刑拘后,其父亲张顺明急白了头发。他说,张艳胜一家一年的纯收入才一两万元。25万元对他家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3月3日,张炳艳与张顺明奔走于长沙街头。张炳艳自言自语地说:怎么一个农民捡一张卡上网,自己赔了10万元钱,还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法制周报》3.7 雷鸿涛 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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